首页 快讯 > 综合 > 正文

猎获环颈雉等“三有”动物千余只,一非法狩猎犯罪团伙被济南警方打掉

近日,济南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牵头开展“猎鹰一号”专项行动成功破获系列非法狩猎案,抓获犯罪嫌疑人42名,打掉一个盘踞在济南东部农田区域的非法狩猎团伙。

今年3月以来,济南市公安局多次接到群众反映,在济南市历城区、高新区、章丘区、济阳区等平原地区的农田内,有人在凌晨前后驾驶摩托车、使用强光探灯、猎犬进行狩猎野兔、野鸡的活动,对当地农田造成严重破坏。


(资料图片)

针对该情况,济南森警梳理相关“110”警情及相关线索后,立即组建专案组开展工作。经外围蹲守和秘密侦查,专案组成功锁定了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。

6月15日至17日,专案组170余名警力开展收网行动,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2人,查获强光头灯等作案工具91部,中型、大型猎犬100余只。

经查,自2021年以来,刘某玉、田某达等40余名社会闲散人员,为了满足刺激心理,选在季节交替时间,于夜晚至凌晨采用强光灯照、猎犬围捕的方式,在历城、高新、章丘、济阳等地区进行非法狩猎活动130余次,猎获华南兔、环颈雉、狗獾等“三有”动物1000余只。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中。

据了解,济南市15个功能县区全部划定为禁猎区,并且全年全域禁猎。

那么,什么是“三有”保护动物?“三有”保护动物有哪些?

根据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,“三有”保护动物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。生活中常见的青蛙、野兔、刺猬以及麻雀、野鸡等各种鸟类都属于“三有”动物。

根据2022年4月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非法猎捕“三有”保护动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,达到刑事立案标准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,根据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相关规定,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物和违法所得,并处以罚款。

按照我国法律,非法狩猎罪即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
在此,警方提示,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,猎捕、收购、出售野生动物属违法行为。请广大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,自觉遵守法律法规,共同抵制非法狩猎、收购、出售行为,若发现相关线索,请积极举报。

来源:齐鲁晚报

标签:

精彩推送